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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税率拟为11%!建筑企业怎样才能笑傲"营改增"过渡期
发布时间:2016/3/2  浏览次数:6409 次  来源: 
  李克强总理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,全面推进营改增,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“重头戏”。

  于是各个行业强打精神,期待这后续,毕竟,产业转型和“营改增”挂钩,各行各业大佬们相比为争上游,甘心流汗流血吧。

  建筑行业的各大佬们也翘首以盼了好久,行业协会也在年初引发了《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为建筑企业梳理了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重点。将一切工作准备在前,以全力迎接建筑行业“营改增”。

  不负众望,2月22日,我们终于看到了期盼已久的关于“营改增”的正式文件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%

  首先,什么是建筑行业“营改增”?

  营改增,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,也就国家打算在“十二五”期间,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,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,全都转为增值税。

  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,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。营业税被取消了,增值税改革之后,原本交营业税的建筑行业,也需要交纳“增值税”了。

  其次,“营改增”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?

  据知乎的专业人士分析,国家推广“营改增”,利处大大的:
  1、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,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;
  2、由于发票可以抵扣,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;
  3、营改增一旦完成,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。

  世间万物均有两面性,就像磁带有A面和B面,有利有弊才是正常现象。没办法,磁带和两面性,暴露了笔者是一个年代久远的辩证主义者。

  拉回话题,这位专业人士认为“营改增”的弊端是: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,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将实际上吃亏。

  当然,这些利弊放在各行各业皆准,建筑行业同样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阳光普照和不定性风雨的侵蚀。
如何定义,因为“营改增”而产生的一些新、老项目?

  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性,“营改增”作为一种改革新产生的税率,必然会牵涉到“营改增”正式公布之前签订的合同,以及公布之后签订的合同,也就是所谓的新、老项目。

  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,新、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。

  (1)营改增之前,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,但是,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,导致了工程未动工,营改增之后,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,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,叫做新项目。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。
  (2)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,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。
  (3)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,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,叫做老项目。
  (4)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,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,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,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,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、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,这还是叫做老项目。

  新、老项目纳税遵循的原则

  原则是:新项目,新政策,老项目,老政策。也就是说,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,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,营改增之后,地税是不会撤掉的,地税、国税还是同时存在,将联合办公。在营改增之后的老项目,还是要继续交营业税,这个保留。新项目,新政策,老项目,老政策,这是我们国家改革以稳定为主的。
新、老项目归类完毕之后,必然会涉及到“营改增”过渡期,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?

  (1)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,但是,拖欠材料款,营改增后,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,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。
  (2)营改增之前,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,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,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,等到营改增以后,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。
  (3)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,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,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,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,建筑企业继续按3%交营业税,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。
  (4)营改增前,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,而且,进行了工程结算,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,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,施工企业继续按3%交建安税,开建安发票。
  (5)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,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,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,第一,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,就是按3%上建安税,第二,执行3%的税率简易增值税。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?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。
  (6)营改增之后,新老项目交替出现,共同经营,共同生产的情况下,必须要分开采购,分开核算,分开决算,也就是说,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,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。

  特别注意: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加强领导,采取措施,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。此外,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《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。《意见》提出,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,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,制
定应对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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